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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挑战杯——彩虹人生” 全国职业学校创新创效创业大赛章程

组委会 发表于 2018-05-11 11:45:46 点击数 6395

“挑战杯——彩虹人生”

全国职业学校创新创效创业大赛章程

(2018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挑战杯——彩虹人生”全国职业学校创新创效创业大赛是由共青团中央、教育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国科协、全国学联主办的一项具有导向性、示范性和群众性的创新创效创业竞赛活动,每两年举办一届,分为全国和省级两级赛事。全国赛事采取各省轮流承办模式方式。

       第二条大赛的宗旨:倡树职业精神、培养创新意识、提升创效能力、造就创业人才。

       第三条大赛的目的:引导和激励职业学校学生弘扬时代精神,将所学知识和技能与经济社会发展紧密结合,增强学生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促进职业学校创新创效、就业创业教育实践活动的蓬勃开展,为学校、企业、社会协同进行人才培养、项目孵化、资源整合等搭建平台;发掘和培养一批创新创效创业高素质技能人才,为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提供坚实人才保障。

       第四条大赛设中职组和高职组两个参赛组别。各参赛组别均设置创意设计竞赛、生产工艺革新与工作流程优化竞赛两类竞赛项目。

       第五条大赛基本方式:大赛评审委员会根据作品的科学性、创新性、先进性等因素进行评比,通过书面评审、现场展示、问辩以及公开答辩的方式,评出具有较强操作性、良好发展潜力、较高应用价值和一定市场前景的优秀作品给予奖励;组织学术交流和科技成果的交流、展览、转让等活动。

       第六条作品展示方式:全国复赛作品以文本方式展示,受理及评比以文本为主要依据,图纸、技术参数说明等为辅。全国决赛采用现场展示、问辩方式进行。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第七条大赛设立领导小组,由主办单位、承办单位的有关领导组成,负责指导、协调竞赛活动的有关重大事项。

       第八条大赛设立全国组织委员会,由主办单位、承办单位以及协办单位的有关负责人组成。全国组织委员会设主任、副主任若干名。

       第九条全国组织委员会的职责如下:

       1.审议、修改大赛章程。

       2.确定大赛承办单位。

       3.筹集大赛组织、评审、奖励所需的经费。

       4.议决其他应由全国组织委员会议决的事项。

       第十条全国组织委员会下设秘书处,负责按照全国组织委员会通过的章程组织大赛活动并向全国组织委员会报告工作。秘书处设秘书长、副秘书长若干名,由主办单位、承办单位有关负责人担任。

       第十一条大赛设立全国评审委员会,由全国组织委员会聘请相关领域专家学者组成。全国评审委员会设主任、副主任和评审委员若干名。全国评审委员会有权在本章程和评审规则所规定的原则下,独立开展评审工作。

       全国评审委员会职责如下:

       1.在本章程和评审规则基础上制定评审实施细则。

       2.接受对参赛项目资格的质疑投诉并进行判定。

       3.审看参赛项目与作者进行问辩。

       4.确定参赛项目获奖等次。

       第十二条大赛设立作品资格评判委员会,由主任1名、委员2至3名及主办单位各1名代表组成。作品资格评判委员会会议由资格评判委员会主任负责召集。

       作品资格评判委员会职责如下:

       1.授权全国组织委员会秘书处在预审开始至终审决赛结束前接受参赛学校和学生、评委、社会各界人士对参赛作品资格的质疑投诉。

       2.在终审决赛结束前,如出现被质疑投诉作品,资格评判委员会应召开会议,对被质疑投诉的参赛作品的作者及所属学校进行质询。

       3.投票表决被质疑投诉作品是否具备参赛资格。

       4.大赛结束后,对获奖项目保留一个月的质疑投诉期。若收到投诉,大赛作品资格评判委员将展开调查。经调查,如确认该项目资格不符者,取消该项目获得的奖励,通报全国组织委员会;并视情节给予所在学校取消参赛资格或其他处罚。

       第十三条全国组织委员会秘书处受理大赛的质疑投诉事项,并对质疑投诉者的姓名、单位予以保密。质疑投诉者需提供相关证据或明确的线索。作品资格评判委员会开会时,到会人员超过2/3方可进行表决;表决时实行回避制度;若参加表决委员中有2/3以上认为该作品不具备参赛资格,则评委会对该作品不予评审,其参赛得分随之取消。全国组织委员会秘书处不受理匿名质疑投诉。

       第十四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各职业学校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举办与全国大赛接轨的届次化的职业学校学生创新创效创业比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团委、教育部门、人社部门、科协、学联等部门联合设立省级组织委员会和评委会等相应机构,负责竞赛的组织协调、参赛作品资格审查和初评等有关工作。

 

第三章 参赛资格与项目申报

       第十五条凡在大赛决赛当年7月1日以前正式注册的全日制各类中职学校(包括普通中等专业学校、职业高中、技工学校和成人中等专业学校)和高职院校(不包括有高职的本科院校)在校学生(含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学生)都可按照要求参加大赛。

       第十六条全国复赛申报参赛的作品必须是距大赛决赛前两年内完成的学生创新创效创业成果,分为个人作品和集体作品。申报个人作品的,申报者必须承担申报作品60%以上的研究工作,作品鉴定证书、专利证书及发表的有关作品上的署名均应为第一作者,合作者必须是学生且不得超过2人;凡作者超过3人的项目或者不超过3人但无法区分第一作者的项目,均须申报集体作品。集体作品的作者必须均为在校学生。凡有合作者的个人作品或集体作品,均按学历最高的作者划分组别。

       第十七条参赛形式:作品以学校为单位申报,选手除以个人形式参赛外,也可自行组成学科优势互补、专业配备科学、人员结构合理的小组以团队形式参赛。团队参赛小组的人数一般在10人以下。每个参赛作品原则上配备1名指导教师,最多不超过3名。

       对于跨校组队参赛的项目,各成员须事先协商明确项目的申报单位。

       第十八条申报作品需经本校审核确认,确保作品符合大赛申报要求,并接受大赛全国组织委员会抽查。

       第十九条如作品是在其他已有作品基础上的进一步完善改进,须在作品中加以说明,并对已有作品进行详细说明。一旦发现且经核实确系舞弊、抄袭、作假等的作品,全国组织委员会将取消选手参赛资格和学校的评奖资格,并向所属省级团委进行通报。选手所在学校不得补报作品。

       第二十条对于经授权的发明创造或专利技术,在报名时需提交具有法律效力的发明创造或专利技术所有人的书面授权许可、项目鉴定证书、专利证书等。

       凡涉及参赛作品的相关资料,请参赛选手自行把握技术和商业内容的公开程度,参赛者与其作品中经授权的发明创造或专利技术所有人之间的纠纷与全国组织委员会无关。

       第二十一条参赛作品涉及下列内容时,必须由申报者提供有关部门的证明材料,否则不予评审。

       动植物新品种的发现或培育,须有省级以上农科部门或科研院所开具证明。

       对国家保护动植物的研究,须有省级以上林业部门开具证明,证明该作品研究的过程中未产生对所研究的动植物繁衍、生长不利的影响。

       新药物的研究须有卫生行政部门授权机构或具有同等资质机构的鉴定证明。

       医疗卫生研究须通过专家鉴定,原则上需附有在公开发行的专业性杂志上发表过的文章。

       涉及燃气用具等与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有关用具的研究,须有国家相应行政部门授权机构的认定证明。

       第二十二条各类竞赛申报作品具体要求如下:

       1.创意设计类作品。该竞赛主要体现创意创新,侧重展示小发明、小制作和创意设计金点子等内容。重点考察参赛选手的研究能力、创意水平、创新能力和动手实践能力。作品包括科技发明制作和工业设计两大类。参赛选手须根据作品主要创新点确定其所属学科专业,以接受相关专业领域专家评审。

       (1)科技发明制作类应按作品主要创新点所在学科领域分为机械与控制类、信息技术类、生命科学类、能源化工类。

       (2)工业设计类按所属学科领域分为建筑规划设计、环境艺术设计、园艺设计、城市色彩设计、陈列设计和配套物资设计、产品造型设计以及工艺产品设计。

       超过上述学科专业领域的作品暂不接受申报。

       2.生产工艺革新与工作流程优化类作品。该竞赛主要体现生产和工作的创效创优。本类竞赛作品侧重具体产品生产过程中工艺革新和工作流程优化及创新,包括对生产工艺革新、工作流程合理化改进、生产效率提高的建议等内容。在申报时,须提供革新优化方案的设计思路、实验数据、效果验证报告、操作流程、注意事项、潜在问题分析、改进成本分析及其他说明材料。项目重点考察参赛选手利用专业技术知识对工作生产进行研究创新以求优化组合、降本增效的能力。

       生产工艺革新组作品具体分类如下:

       (1)机械与控制类。包括机械、仪器仪表、交通、建筑等领域。

       (2)信息技术类。包括计算机、通讯、电子等领域。

       (3)生命科学类。包括生物、药学、医学、食品等领域。

       (4)能源化工类。包括能源、化工、生态、环保等领域。

       工作流程优化组作品包括财经商贸类、交通运输类、邮电通信类、流通贸易类、餐饮类、房地产类、社会服务类、金融保险类、文化艺术事业类、教育类、司法服务类、公共管理与服务类等领域。

       第二十三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报参加全国复赛的作品,根据各省职业学校数、学生数以及工作基础进行分配。各省份遴选推荐时要尽量兼顾到本地职业学校以及作品组别和类别的科学合理分布,每所学校参加全国复赛的作品总数不超过4件,每类竞赛不超过2件;承办院校可推荐不超过4件作品直接参加全国复赛,不占所在省份全国复赛作品名额。每人(每个团队)限报1件;每个参赛作品只可选择参加一类竞赛项目,不得兼报。

       参赛作品须经过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大赛有关机构进行资格、形式审查以及初步评定,方可上报全国组织委员会。

 

第四章 展览、交流、孵化

       第二十四条全国组织委员会将根据需要在大赛举办期间组织多种形式的交流、展示活动和其它活动。

       第二十五条全国组织委员会拥有组织转让及孵化获奖作品的优先权。成果产权及利益分配由学校和作者协商确定。全国组织委员会可结集出版大赛获奖作品及评委评语。

       第二十六条在大赛举办期间,全国组织委员会将联合地方政府、各类园区及风险投资机构举办项目对接和孵化活动,对大赛中涌现出的优秀项目优先转化。

       第二十七条全国组织委员会鼓励各省份设立职业学校学生创业基金,加强与有关方面特别是金融机构、风险投资机构和创业投资机构的合作,为职业学校学生通过参与大赛实现项目转化和创业提供支持。

 

第五章 奖励

       第二十八条全国复赛评审委员会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报送的复赛参赛作品进行预审,按照竞赛类别淘汰20%作品不获奖,40%左右的参赛作品获全国三等奖,40%入围决赛。决赛中原则上按照复赛参赛作品总数3%、10%、27%的比例评出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各等奖项将在中职组和高职组内分别评出。

       第二十九条获奖作品确认资格有效的,由全国组织委员会向作者颁发证书,并视情况给予创业资金、专业指导、外出实践培训等奖励。参加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预赛的项目,确认资格有效而又未进入全国大赛的,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组织协调委员会向作者颁发证书。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大赛承办单位有权以全国组织委员会名义寻求大赛的赞助。

       第三十一条chrs.chuangqingchun.net为“挑战杯——彩虹人生”全国职业学校创新创效创业大赛官方网站。

       第三十二条本章程自全国组织委员会通过之日起生效,由大赛主办单位及全国组织委员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上一条: 关于组织开展2018年“挑战杯——彩虹人生” 全国职业学校创新创效创业大赛的通知

上一条: 2018年“挑战杯——彩虹人生” 全国职业学校创新创效创业大赛全国复赛名额分配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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